辦理圖書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1.到工商部門核對名稱,取得《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到新聞出版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初級以上出版資格;
3.材料齊全後,報新聞出版局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經營許可證。
4.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出版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批準,並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通過網絡交易平臺申請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並驗證其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需要采用格式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的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含有與行政許可申請無直接關系的內容。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申請人依法應當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申請行政許可的除外。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