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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在校受傷。學校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小學生在校受到傷害,由學校承擔侵權責任。

壹、相關法律法規: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壹般分為幾種情況:

1.兒童因教育機構的疏忽而遭受人身傷害。因教育機構過錯未及時發現應當發現的事故隱患,或者發現後未及時采取措施徹底消除的,發生兒童傷害事故。至此,即使責任人承擔刑事責任。

2.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兒童人身傷害。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教育機構既無故意也無過失,通常可以免責,除非法律有例外。學生在校意外傷害如何賠償教育行政部門調解時,如果認為學校有責任,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應當根據責任大小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但不得承擔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學校無責任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幫助。

第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千壹百九十九條* * *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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