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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協議未經閱讀即同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目前,各種互聯網產品已經進入了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家應該都發現,我們經常被要求查看壹份“用戶協議”,以表明我們已經理解並同意相關條款。但在實踐中,大量用戶從未仔細閱讀過條款,不知道自己擁有哪些權利,需要承擔哪些義務。那麽這個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在《合同法》中,對格式合同中的條款有明確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由於合同條款未經雙方協商,合同法對格式合同專門作出如下規定,以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有提示和說明義務的,應當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二)免除提供格式條款壹方主要義務、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

因此,只要壹份用戶協議符合《合同法》對格式合同的要求,且不存在其他法律上無效的情形,原則上基本可以認定為具有法律效力。

那麽有了用戶協議,企業就可以“為所欲為”了嗎?

不是,這個時候有壹個操作,叫做“主張合同無效”。

《合同法》第四十條對格式合同條款的無效給出了自己的解釋:“格式條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此外,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也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和利用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以及其他與消費者重大利益有關的事項,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並且不得使用格式條款和利用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也就是說,雖然這些條款是在雙方沒有協商的情況下制定的,用戶出於各種原因自願簽署的,但是企業依靠這樣的協議文件來免除自己應有的責任,增加用戶需要承擔的責任,是不可行的。當合同條款存在明顯的不平等和不合理時,用戶有權主張合同文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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