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首先會考慮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這包括雙方的感情狀況,婚姻關系的持續時間,是否有孩子以及孩子的教養。如果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調解無效,那麽法院可能會判決準予離婚。
第二,財產分割問題
財產分割是離婚案件中的重要環節。判決離婚時,法院會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財產分割。如果壹方因為財產分割而拒絕離婚,法院會綜合考慮雙方的財產狀況、財產來源等因素,作出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
需要註意的是,財產分割問題並不是法院判決離婚的唯壹依據。即使雙方在財產分割上存在分歧,但如果雙方關系已經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法院仍有可能判決準予離婚。
第三,法律的具體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因此,即使壹方因為財產分割而拒絕離婚,但如果雙方感情已經破裂,法院仍有可能判決準予離婚。
綜上:壹方是否因為財產分割而拒絕離婚,要看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和法律的具體規定。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綜合考慮雙方的感情狀況、婚姻關系的存續、財產分割等因素,作出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如果雙方關系已經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即使存在財產分割問題,法院仍有可能判決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32條規定:
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