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未取得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采礦許可證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頒發的壹種特許權許可證。沒有采礦許可證,無權開采礦產資源。根據20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無證采礦”:無證采礦;許可證被註銷、吊銷或撤銷的;超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或者開采區域的;超過許可證要求的礦物(除* * *原生和伴生礦物);其他未取得許可證的情形。“國家規劃礦區”是指根據國民經濟建設的長遠需要和資源分布狀況,列入國家礦產資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在壹定時期內作為老礦區後備資源基地,並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依照法定程序審批的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大價值的礦區”,是指對國家經濟建設的全局性、戰略性有重要影響的具有重大經濟價值或者較高經濟效益的礦區。“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是指金、鎢、錫、銻和離子型稀土礦種。其中鎢、錫、銻、離子型稀土是我國的優質礦產,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然而,近年來,亂采濫挖這些礦產資源的現象十分嚴重。因此,根據《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國務院決定將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種列為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以加強保護。
構成非法采礦罪的行為有五類:(1)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礦的;(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範圍采礦的;(三)擅自在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開采的;(四)擅自在他人礦區範圍內采礦的;(五)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有上述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采礦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開采,或者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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