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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退休規定

壹、原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退休規定

1.國企下崗職工退休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職工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退休年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2.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壹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和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關於下崗職工安置的規定

1.企業可以為下崗職工安排條件和手續。國有企業因生產經營條件確需安排下崗職工的,應提前向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15說明情況,同時提出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具體措施,充分聽取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意見,報同級和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確認後組織實施。除停產或停產的國有大中型工業企業外,下崗職工人數達到本企業當年職工總數10%及以上的,必須報當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

2.不得安排下崗職工的範圍。為保證職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壹企業的,不得同時下崗;夫妻不在同壹企業的,如果壹方已經下崗,另壹方所在企業不應安排其同時下崗。盡量避免國家級、省級勞動模範、烈士家屬、殘疾人下崗;

3、再就業服務中心管理下崗職工

(1)再就業服務中心與進入中心的下崗職工簽訂托管協議。托管協議應當明確托管期間各方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保管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二)托管期間,下崗職工無正當理由三次拒絕接受再就業服務中心介紹的合適崗位,或者三次不參加再就業服務中心組織的培訓,再就業服務中心可以提前與其解除托管協議;

(3)托管期間下崗職工再就業的,終止與再就業服務中心的托管關系;托管期滿後仍未實現再就業的,再就業服務中心應當與其解除托管協議。托管協議解除終止的人員,應當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系和與再就業服務中心的托管關系;

(4)托管協議被解除或終止,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符合失業救濟條件的,可享受失業救濟;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當按規定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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