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庭前調查評估內容粗糙空洞。就被告而言,人民法院委托調查函中從家庭背景、性格特征、案件情況、自我認識、幫教條件等方面對審前調查評估的內容並不明確。此外,在偵查過程中,由於司法所偵查人力不足,壹些偵查人員往往敷衍了事,以減少工作量,容易導致偵查內容失真,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被告人的人格特征、被告人自身及家人對犯罪的認識和幫教條件,人格特征不僅是從表面的偵查中獲得,還隱藏在深處;很多被告人(尤其是交通肇事人)認為自己對犯罪的認識是不吉利的,本質上沒有認識到犯罪的危害性;在幫教條件上,許多被告人的家庭和監護人沒有幫教能力,明顯缺乏家庭幫教的條件。這些調查內容的缺失,影響了調查評價結果的真實性和客觀性。
3.調查評估時間倉促。江寧區目前的情況是,經區司法局和區人民法院商定,司法所自收到法院委托書和罪犯起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罪犯的審前調查評估,形成社區矯正評估報告,提交法院作為審判量刑的重要參考。實踐中,法院有時不給司法所足夠的時間進行審前調查評估,在法定時間內完成詳細的調查評估也來不及。導致很多調查只是針對犯罪人的個人情況,匆匆走過場,調查範圍相對有限,調查意見內容偏頗或缺乏真實性。
4.審前調查評估缺乏大力宣傳。在審前調查評估的實踐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群眾對社區矯正的審前調查和評估缺乏理解和支持。在鑒定對象親屬看來,公安、檢察機關、法院等單位已經進行了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理判決等程序,法院首選適用非監禁刑的判決也會出來。這時候重新評估可能會影響量刑,所以不願意提供真實情況或者只說好的壹面。但由於社會關系和人情關系,其他被走訪調查的個人或單位只是籠統地反映情況,很難了解調查中的真實情況,影響了庭前調查評估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