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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調查評估的主要難點是什麽?

1,審前調查評估人員不足。庭前調查評估是壹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按照規定,每份評估報告需要走訪調查評估對象的家庭、社區、鄰居、單位,需要征求村(社區)的意見。雖然程序規範,但調查評估程序需要司法人員花足夠的時間去執行。就目前情況來看,審前調查評估工作主要由司法所的社區矯正工作者和社會工作者承擔。江寧區街道司法所社工按照1: 25的矯正對象比例配備,負責登記在冊矯正對象的日常管理、檔案整理、集中教育、公益工作、走訪等工作。他們還負責法制宣傳、法律援助、人民調解、司法所的安置和教育等工作。該所現有社區矯正人員1人,專職社工1人,難以應對每年8人左右的調查評估對象,導致部分調查評估報告千篇壹律,評估報告質量不高。

2.庭前調查評估內容粗糙空洞。就被告而言,人民法院委托調查函中從家庭背景、性格特征、案件情況、自我認識、幫教條件等方面對審前調查評估的內容並不明確。此外,在偵查過程中,由於司法所偵查人力不足,壹些偵查人員往往敷衍了事,以減少工作量,容易導致偵查內容失真,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被告人的人格特征、被告人自身及家人對犯罪的認識和幫教條件,人格特征不僅是從表面的偵查中獲得,還隱藏在深處;很多被告人(尤其是交通肇事人)認為自己對犯罪的認識是不吉利的,本質上沒有認識到犯罪的危害性;在幫教條件上,許多被告人的家庭和監護人沒有幫教能力,明顯缺乏家庭幫教的條件。這些調查內容的缺失,影響了調查評價結果的真實性和客觀性。

3.調查評估時間倉促。江寧區目前的情況是,經區司法局和區人民法院商定,司法所自收到法院委托書和罪犯起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罪犯的審前調查評估,形成社區矯正評估報告,提交法院作為審判量刑的重要參考。實踐中,法院有時不給司法所足夠的時間進行審前調查評估,在法定時間內完成詳細的調查評估也來不及。導致很多調查只是針對犯罪人的個人情況,匆匆走過場,調查範圍相對有限,調查意見內容偏頗或缺乏真實性。

4.審前調查評估缺乏大力宣傳。在審前調查評估的實踐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群眾對社區矯正的審前調查和評估缺乏理解和支持。在鑒定對象親屬看來,公安、檢察機關、法院等單位已經進行了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理判決等程序,法院首選適用非監禁刑的判決也會出來。這時候重新評估可能會影響量刑,所以不願意提供真實情況或者只說好的壹面。但由於社會關系和人情關系,其他被走訪調查的個人或單位只是籠統地反映情況,很難了解調查中的真實情況,影響了庭前調查評估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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