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三)扣押財產;
(四)凍結存款和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條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屬於國務院行政職權範圍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壹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中設定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壹條法律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和種類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擴大規定。法律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對特定事項應當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行政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壹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的方式:
(壹)加收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和匯款;
(三)拍賣或者處置依法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四)排除障礙,恢復原狀;
(五)為表演而表演;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