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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查處違法行為應遵守哪些安全防護規定?

交通警察在履行執法職責時,應當按規定佩戴反光背心、多功能反光帶、夜光警棍、對講機、執法記錄儀、警棍、手銬、警繩等裝備。在協助執行攔截暴力恐怖嫌疑人及其駕駛、乘坐的車輛任務時,應當根據需要攜帶防彈衣、防刺手套、防彈頭盔、手持照明器材、槍支彈藥等裝備。

法律分析

根據交警執勤安全保護規定,交警在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規範執法,交警應當規範著裝,穿著反光背心,並配備對講機和執法記錄儀。要選擇安全的地方和不妨礙交通的地方設置執勤點,禁止在彎道、坡道、窄橋等處設置檢查站。執勤警車應當停放在來車方向50米以外,並開啟示警燈和警示燈。規範警用暗訪檢查等警示牌、反光錐、減速板的擺放。反光錐要由遠及近由疏及密擺放,至少50米。設置停車區和檢查區。規範實施攔車,按照執勤執法規範開展攔截、檢查、查處等活動。值班的警察不少於兩名。我們要密切配合,隨時保持警惕,註意交通分流。交警出勤前要檢查安全防護裝備是否齊全有效;參加工作或執行任務後,應檢查攜帶的設備和使用的車輛和車載設備。發現損壞或者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及時糾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根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不影響道路交通的,指出違法行為,口頭警告後放行。

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依法接受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公安機關監察部門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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