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與多家施工企業的交流經驗,施工企業為了取得施工資質,通常會要求施工人員先在本單位註冊,再繳納掛靠費。然而,壹些企業在完成註冊手續後拒絕支付費用或只支付壹小部分費用。根據相關規定,法院以掛靠行為違法為由,不予支持掛靠費的請求,施工方也不可能依據施工方的聘用協議收回掛靠費。
二、施工企業找不到交回的建造師註冊證書、印章和變更註冊。
建造師與施工企業通常約定聘期,但期滿後施工企業拒不將證書、印章交還建造師,拒不辦理建造師註冊變更手續,而是繼續在單位註冊建造師,拒不繳納掛靠費。施工方通常與掛靠企業不在壹個區域,自己很難拿回證書和印章。
三、施工企業拒絕辦理社保風險轉移的
建造師變更註冊後,施工企業以其他理由拒絕辦理社保轉移,導致工人無法在新單位順利辦理社保。這是現實中少有的損人不利己的做法,但建設者不得不防。
第四,其他風險
建造師掛靠後,有的建造師也同意施工企業掛靠工程,即擔任施工企業名義上的項目經理,風險極大。根據相關規定,項目經理不履行職責造成責任事故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註冊建造師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不履行註冊建造師義務的;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的;
(4)簽署虛假記載等不合格文件;
(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六)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的;
(七)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八)超出執業範圍和用人單位業務範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