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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能否主張單獨開具增值稅發票?

當事人不得主張單獨開具增值稅發票。

1.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糾紛的範圍。法律法規對增值稅發票的開具和使用管理沒有明文規定。

2.開具增值稅發票是合同的附帶義務。從理論上講,壹方不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另壹方只有在是責任後果的主要原因時才有權提起訴訟,法院應當判決其承擔違約責任。反之,違反壹般附隨義務的壹方不能單獨獨立提起訴請,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第三,法院處理當事人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糾紛會非常困難。第壹個難點是沒有法律上的受理依據,從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民事案由中找不到相應的或者類似的案由。難點二,判決沒有適用法律。

四、法院不應以司法代替行政執法。我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領購、保管和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增值稅發票的使用和管理是稅務機關的重要職責,有關部門只能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這壹法定職責,而不能代替。

5.對於拒開發票的行為,權利受到侵害的壹方沒有追索權但有法可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責令拒開發票的義務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也可以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取消開具增值稅發票資格,收回拒開發票者的增值稅發票。當事人仍拒不履行的,法律法規應當允許開票義務人的地稅部門代開發票,恢復侵權納稅秩序,應納稅款由義務人承擔。當然,權利人也可以走民事救濟程序,要求義務人在規定時間內開具增值稅發票,不履行時賠償權利人相應損失,具體是權利人取得增值稅發票後可以獲得的抵扣稅款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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