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活動需要壹個相對封閉的環境,如偵查、起訴、審判壹個案件,這就要求辦案人員與社會保持適度隔離,相對隔離各種公權力、社會力量、社會情緒對辦案人員的指令、幹擾和影響,使辦案人員能夠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行事,不受包括新聞、輿論在內的各種聲音和行為的幹擾。
2.不要報道不適合宣傳的內容。
首先,新聞媒體公開報道正在審理中、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以及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存在不確定性或爭議的案件,壹般是不合適的。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新聞媒體應受到相應的限制。壹般來說,只報告案件審理的時間和結果以及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所涉及的內容是合適的。
3.註意報道的分寸和導向。
不同的切入點,不同的報道思路,不同的采訪重點,不同的寫作方法,都會產生不同的社會效果。關於刑事案件的報道都可以聚焦於偵破過程和犯罪過程;有的著眼於審判過程,有的著眼於犯罪特點,有的著眼於犯罪後果,有的著眼於寫案引發的思考,挖掘案件背後的原因等等。
擴展數據:
新聞媒體介入司法活動的意義;
新聞媒體是信息集散地,是連接公民、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的紐帶和橋梁,凝聚和引導社會輿論。
新聞媒體的職責是傳播公眾關心的、最近發生的、被發現的典型的或獨特的客觀事實、人物、思想及其言論。知情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公民其他權利適用和實現的前提和要求。面對現代社會紛繁復雜的公共事務,人們直接獲取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新聞媒體成為公民實現自身權利的有效途徑。
公民通過媒體了解有關司法的重要新聞,實現知情權;公民也通過媒體對新聞事實發表意見,實現表達自由,促進司法公正。以公開報道和新聞批評為核心的媒體介入,不僅有助於將憲法規定的知情權、言論自由等公民民主權利真正交給人民,而且在壹定程度上保證了司法活動的廉潔性,促進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