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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進行的訴訟活動,既解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又解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法律規定僅限於物質損失。“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的人身和財產受到犯罪行為侵害所遭受的損失。
最高法院《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規定:“因犯罪分子侵犯人身權利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產被犯罪分子破壞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犯罪行為受到精神損害的被害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實際損失和不可避免的損失。”“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分被害人的財產,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追回或者責令退賠。人民法院可以將追繳或者退賠的情況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追償或者恢復原狀後無法彌補損失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特別註意:對於非法占有、處分被害人財物造成的物質損失,犯罪分子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民事賠償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受到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等。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