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補償: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工資標準向其支付未支付的工資。用人單位未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加班費、年終獎等工資的,也應計入賠償金額。
2.社會保險費賠償: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按照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數額進行賠償。
3.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辭退勞動者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雙方的約定或者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繳納社會保險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身份證: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戶口簿或居住證:需要戶口簿或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3.勞動合同:需提供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銀行卡:需要提供銀行卡的原件和復印件,作為繳納社保基金的賬戶。
5.其他證明材料:根據社會保險的不同類型和具體要求,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證明材料,如結婚證、出生證、工傷鑒定證明等。
綜上所述,具體補償金額的計算和補償方式應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確定。建議勞動者在維權前咨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或勞動監察部門,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