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很多用人單位把過去的“臨時工”變成了“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人員已經成為很多領域臨時工的新形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應當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崗位進行。但記者了解到,國有企事業單位越來越多地使用勞務派遣人員。
在壹些窗口行業,櫃臺人員多為派遣工。很多崗位上,既有正式工,也有勞務派遣工,做著完全壹樣的工作,把他們混在壹起。
據壹項統計,我國勞務派遣工總數已達6000萬。其中,大量勞務派遣人員長期在固定用工單位的主要業務崗位上服務,但與用工單位沒有勞動合同,只與派遣公司簽訂協議。
雖然這些派遣人員可能會在用工單位待上三年、五年甚至更長時間,但他們在用工單位的地位、福利、保障水平都和過去的臨時工差不多。
而且壹旦有糾紛或者新人想工作,隨時會被裁掉,完全沒有法律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說,可以說是“長期固定臨時工”。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
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的通知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扣減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協議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壹條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工作條件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受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應當同工同酬。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和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用人單位沒有相同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以及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應當明確或者約定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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