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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寫的案由是什麽?

訴因需要包括以下要素:

1.案件類型:簡要說明案件的法律類別,如合同糾紛、侵權行為、刑事犯罪等。

2.事實描述:簡要概括案件的基本事實,包括主要涉案當事人、時間、地點、事件等。

3.法律依據:列出與案件有關的法律條文、法律或法律規定,作為起訴或訴訟的依據;

4.進壹步說明:根據具體案情,可以在案由中進壹步補充相關事實和法律依據。

起訴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1,原被告主要信息,如身份證復印件(自然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

2、申訴書(根據人數確定份數);

3.證據材料,包括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數量與起訴狀壹致)。

立案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1、原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法人應提交營業執照或企業信用信息報告。非法定代理人立案的,需委托訴訟代理人:提交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代理人勞動合同、代理人身份證);

2.被告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應提交營業執照或企業信用信息報告);

3.投訴;

4.證據和證據清單;

5.交貨地址的確認。

綜上所述,案由是指法律文書中對起訴或訴訟理由的簡要描述。案由的具體內容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性質和法律要求進行編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第141條

法庭調查按以下順序進行:

(a)各方的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閱讀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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