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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EB- US投資移民擔保政策是什麽,有哪些內容?

EB-自投資移民計劃實施以來,美國移民申請就明確了這壹風險原則——投資人的資金必須註入有壹定風險的項目,否則USCIS不會給投資人及其家人綠卡。這個原則從1990開始就沒變過。

美國e B-美國投資移民保護政策

比如,如果區域中心在與投資人的有限合夥及認購協議中明確約定,區域中心保證在投資滿5年後返還全部投資本金,則屬於非法經營,法律上稱之為回購,消除了投資中的風險因素。實際上,在投資開始前(不壹定是5年後)向投資者返還壹定數量的金錢或不動產,就是回購。目前,許多區域中心在市場運營中違反了這壹原則。比如五年後,壹個中心將相當於投資比例的股份返還給投資人,幾個區域中心在壹定時間後將壹定數量的不動產返還給投資人。

在《有限合夥協議》和《認購協議》中,EDL計劃從未提供任何回購。雖然文件明確規定五年期貸款還清後,有限合夥企業解散,並明確安排了有限合夥人的收益分成比例,但並沒有向投資人書面承諾獲得多少資金/資產。妳什麽時候回來的?

從65438到90年代中期,大量的EB-投資者對美國EB-項目的不可控風險提出了批評和抱怨。典型的問題是:我嚴格按照美國規定EB-5移民需要投資,但是由於我無法控制的商業因素,別人可能拿到綠卡,而我倒黴,就業不足,生意失敗。所以,我拿不到綠卡,拿不回投資。?2008年美國經濟危機後,這種訴求開始被美國政府重視,盡量不打擊EB——在5438年6月+2009年2月的會議上,美國移民局通過自己的律師提出了壹個新的原則,即以第三方的形式保證投資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這裏的第三方不是接收投資人資金的實體,通常既不是區域中心,也不是接收資金的具體項目,而是與雙方投資(有限合夥和認購)協議無關的機構。法律解釋是,第三方擔保不會改變《有限合夥及認購協議》中對投資本身風險的定義,第三方提供的擔保補償也不會從本質上消除特定項目的風險。

包括美國就業發展貸款中心在內的十幾個中心都有明確的第三方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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