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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主要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五個階段。在刑事訴訟法中,刑事案件辦理分為兩類:需要偵查的案件,稱為公訴案件,需要經過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五個階段;對於不需要偵查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稱為自訴案件,需要經過立案、審判、執行三個階段。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偵察階段結束,需要向檢察院起訴部門報告。檢察院檢察部門根據偵察機關的偵察材料進行核實。如果發現偵察機關證據確鑿,犯罪事實清楚,可以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已經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

第壹百七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且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予以記錄: (壹)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適用的法律規定;(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為值班律師提前了解案件相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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