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事訴訟中,以“誰主張誰舉證”為主要原則,輔以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也就是說。壹般情況下,只要原告和被告都提出壹定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對於壹些訴訟請求,法律明確規定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3.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但是,對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4.根據相關規定,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辭退、除名、開除、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在案件中,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舉證責任,又稱“證明的必要性”。它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訴訟請求中必須確認的事實負有舉證的義務。根據現代國家的民事訴訟制度,舉證責任由雙方根據證明對象分擔,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根據實體法,舉證責任與適用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密切相關;只有具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才屬於證明對象的內容。
三大訴訟中的舉證原則: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在刑事訴訟中得到貫徹;在行政訴訟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被訴行政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五十壹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