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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執行申請能否撤回的問題

寫的年份是2011。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執行申請是否可以撤回以及撤回後的法律後果。但在實踐中,經常會遇到申請人向法院申請撤回執行申請的情況。因此,現階段討論申請執行能否撤回是非常必要的。筆者認為,申請執行權是法律賦予申請人的壹項重要的民事權利,可以賦予這樣壹項程序性權利更大的自由,即可以允許申請人申請執行或者撤回申請,法院的公權力不應過多幹預。

對現行法律相關條款的分析

民事訴訟法的執行程序中沒有撤回申請的表述,只有撤回申請的規定。唯壹正式提及撤訴申請的法律規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拍賣規定》)。前者第31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司法實踐中實際上是認可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但對其概念、性質和法律效力沒有系統規定。

撤回申請和撤回申請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鑒於《民事訴訟法》只有撤回申請而沒有撤回的概念,有必要對這兩個概念及其法律效力進行比較分析。首先,它們的字面意思不同。《現代漢語詞典》(第5版)中,撤的意思是收回,如收回文件;撤銷的解釋是取消,即收回和銷毀。其次,法律後果不同。撤回申請的,不影響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只是這個執行程序不會執行,申請人仍有再次申請執行的權利。撤銷申請意味著當事人放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法院將終止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第三,最終裁決的內容不同。撤回申請時,法院應當裁定準許申請人撤回執行申請,並說明申請人有權再次申請執行。申請被撤銷時,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雖然這兩個應用程序之間存在差異,但它們之間最常見的差異是* * *。例如,它會導致執行活動停止;扣押和凍結等強制措施將被取消;法院必須以裁定的形式解釋申請人的申請。

新《民事訴訟法》中申請執行時效制度的確立表明,申請執行可以撤回。

《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對比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分析出訴訟時效中斷的方式應該有三種,即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提出請求、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由此可以推斷,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斷也應該有三種方式,即申請執行、申請人主張權利、被執行人同意履行。反過來,我們也可以得出結論,如果不允許申請人撤回申請,那麽就不存在申請執行可以引起執行時效中斷的問題。

侯濤,單位是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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