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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不起訴的法律後果

1.立即釋放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2.解除對嫌疑人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

相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移送偵查機關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偵查終結後,決定不起訴。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

哪些起訴不符合要求:

1.壹般情況下,只要妳的利益受到侵害,就可以起訴。有的起訴不合格,是因為起訴的內容不是很合理,導致法院無法做出裁決或者證據不足。這些起訴可以被駁回。

2.起訴前要收集好相關證據,帶上自己的相關證件,以便再次起訴。

3、哪項起訴不符合條件,或者哪部分起訴不符合條件,法院工作人員應該有權利和義務向妳說明,也有可能以書的形式告知妳。

相對不起訴的六種情形如下: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3、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被赦免免予處罰:

4、依照《刑法》告知處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

存疑不起訴的規定有兩個條件:

1.此案已補充偵查。這是補充偵查後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時間控制,也是作出這壹決定的程序條件。壹般來說,不進壹步取證,就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

2、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這意味著證據不足以充分證明嫌疑人的罪行,這樣即使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也很可能宣告被告人無罪。

絕對不起訴適用於以下七種情況:

1,犯罪嫌疑人無犯罪事實;

2.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4.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5、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壹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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