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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司法體系是怎樣的?

美國是壹個英美法系國家。獨立前,原13殖民地基本沿襲英國法律傳統,根據各自需要制定自己的法律法規,形成自己的司法體系。獨立後,1787年美國憲法從原則上規定了司法權,1789年美國國會頒布的司法條例規定了聯邦法院的組織、管轄和訴訟程序,逐漸形成了現有的司法體系。美國司法制度的主要特點是:貫徹三權分立原則,實行司法獨立;法院組織分為聯邦系統和地方系統;聯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權,等等。

美國法院的組織很復雜,分為兩個系統: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它們適用自己的憲法和法律,對不同的案件和地區擁有管轄權。聯邦法院系統由地區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組成。聯邦地區法院是聯邦管轄下審理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每個州有1 ~ 4個地區法院,根據該州人口數有1 ~ 27名法官。聯邦上訴法院設在全國65,438+065,438+0個司法巡回區,受理對本巡回區內聯邦地區法院判決的上訴,以及對聯邦體系內專門法院判決和壹些擁有部分司法權的獨立機構判決的上訴,法官從3人到65,438+05人不等。聯邦最高法院是聯邦法院系統的最高審判級別,由1名首席法官和8名法官組成。它的判決是最終的,並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權(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州法院系統極不均衡,壹般由州初審法院、州上訴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組成。州初審法院是州管轄下的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州上訴法院審理對州初審法院判決的上訴。州最高法院是該州的最高法院。此外,國民議會根據需要通過相關法令設立了特別法院,如聯邦上訴法院。法官實行不可替代的制度,全職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國沒有統壹的行政法院,行政糾紛由普通法院審理,獨立機構也有受理權和決定權。

美國的檢察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並無不同。聯邦總檢察長是司法部長,是總統和政府的法律顧問,監督司法行政,在聯邦最高法院審理重大案件時代表政府出庭並參與訴訟。檢察官受司法部領導,隸屬於各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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