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百年的量刑表述是英美的傳統,因為英美壹般沒有死刑。壹些普通法系國家的法律學者都認為,這個表述可以準確地說明壹個人的罪行有多大(比如兩個殺人犯,壹個判80年,壹個判200年,都是無期徒刑,但是給他們的概念不壹樣),所以非常支持這個表述。
事實上,這在美國法律史上並不是個例。與美國的法律制度有關。美國很多地方沒有死刑,所以采用累積監禁。但是美國沒有減刑的說法,只有假釋。這些被判了幾千年幾百年刑罰的罪犯是不允許假釋的,他們只能在監獄裏度過余生。其實這相當於無期徒刑,但是美國用監禁的年限來表示這個罪犯的罪行的嚴重性。比如壹個2000年判刑的罪犯,會被判1,000年的重罪,這就代表了法律的正義。但是,對於受害者家屬來說,這樣的正義並沒有實質性的作用。
第二,判刑後能否取保候審?
被判刑且不能保釋。取保候審是為了防止他逃避偵查、起訴、審判,責令他提出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函,保證他隨時可以來的強制措施。被判刑可以申請假釋。
《刑法》第八十壹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超過十三年,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危險的,可以假釋。
如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免除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三、刑滿後能否監外執行?
罪犯被判刑後,只要符合監外執行的條件,就可以執行監外執行。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或者犯罪分子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但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的,也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法律依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外國人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