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法《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查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
(三)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擴展數據
滅火器年檢是規範滅火器維護保養的行業標準。本標準適用於手提式滅火器和推車式滅火器的維護和報廢,以及對滅火器維護單位的維護條件和能力的評價。其他類型滅火器的維護和報廢可參照標準。
滅火器年度檢驗標準規定了滅火器的術語和定義、壹般要求、維護條件、維護技術要求、報廢、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報廢規定
7.1滅火器從出廠之日起,如果達到以下使用壽命,則必須報廢:
a)水基滅火器-6年;
b)幹粉滅火器-10年;
c)潔凈氣體滅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滅火器和氣瓶-12年;
7.2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壹時,必須報廢:
a)按8.2.1和8.2.2進行水壓試驗時,筒體和裝置封頭不合格;
b)二氧化碳滅火器的鋼瓶按8.2.4進行的殘余變形率試驗不合格;
c)氣缸嚴重腐蝕(油漆大面積脫落,腐蝕面積超過氣缸總面積的三分之壹,造成表面有凹坑)或連接部位和氣缸底部嚴重腐蝕;
d)氣缸嚴重變形;
e)氣缸和裝置頭部有焊接、釬焊或修補等修補痕跡;
f)筒體和裝置頭部(不包括提、壓手柄)的螺紋損壞或失效;
g)氣瓶和裝置頭部之間采用非螺紋連接的滅火器;
h)裝置封頭有裂紋和無泄壓結構等缺陷;
I)水基滅火器筒體內部防腐塗層失效;
j)沒有間歇噴射裝置的便攜式滅火器;
k)平底等結構不合理的滅火器;
l)無生產廠家名稱和生產日期(包括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看不清生產廠家名稱;鋼印無法識別制造年月);
m)已經燃燒過的滅火器;
n)根據GA 402規定應報廢的1211滅火器;
o)不符合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滅火器;
p)根據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報廢的滅火器。
7.3報廢滅火器或氣瓶必須在無內壓的情況下打孔、壓平或鋸平。應記錄報廢情況,並通知修理單位。
參考資料:
滅火器年檢-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