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離婚上訴流程如下:
1,準備起草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離婚訴訟;
5.法院受理離婚訴訟後,應當先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在法定時間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向雙方當事人發送開庭傳票;
7.開庭;
8.法院根據請求作出判決,並宣讀判決。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起訴離婚:
1.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起訴離婚的人必須是婚姻關系的壹方;
3.要求離婚的壹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男方起訴的,女方不在孕期、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壹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