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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石油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經營成品油涉嫌非法經營,其立案標準為: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壹種違法經營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並實施同壹種違法經營行為的。

什麽是非法經營?

1,私自倒賣原油或者石油屬於違法行為,也就是說未經許可擅自出售,所以出售石油涉嫌非法經營罪,應當按照非法經營罪的處罰規定處罰。

2、原油、成品油經營需要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未經許可經營成品油,情節嚴重的將構成非法經營罪。

賣油是什麽罪?

《刑法》第壹百壹十八條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其他礦區範圍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修訂)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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