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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對燒煤的處罰

法律分析:

環保燃燒散煤的處罰依據是大氣汙染防治法和地方大氣汙染防治條例。國家禁止銷售和燃燒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燃燒優質煤炭。違反大氣汙染防治法的規定,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石油焦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煤炭資源嚴重浪費或者破壞,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不執行煤炭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停止違法行為的書面通知,繼續違法行為或者使違法狀態繼續的;兩年內有受行政處罰的同類違法行為的;屢次違反煤炭法律法規。

(壹)使用燃煤的食堂爐竈、商業餐飲爐竈(風力竈)、茶水爐未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時限改用清潔燃料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燃煤鍋爐、熱水器不按規定改用清潔煤且不申請延期,或者延期期間仍不使用清潔燃料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未更換清潔燃料的,處以4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使用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或者擾民的食堂爐竈、營業性炊事爐竈(風竈)、茶爐、鍋爐、熱水器改用清潔燃料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元罰款;

(四)使用清潔燃料的單位不按規定申領《昆明市清潔燃料證書》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1000元以下罰款;

(五)已改用清潔燃料並經環保部門認證,但擅自改用煤炭的單位和個人,屬於食堂爐竈、炊事爐竈、茶水爐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鍋爐、熱水器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壹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或者石油焦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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