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全國性的孤兒保護制度,保護未成年前孤兒的基本生活、醫療、教育、就業和住房。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或雙親的兒童或未成年人,符合條件的行為人可以依法收養孤兒;
2.社會孤兒基本生活標準為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機構孤兒基本生活標準為每人每月1萬元。
孤兒補貼流程如下:
1,應用。孤兒的監護人應當向孤兒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出具以下材料:
(1)公安機關、醫療機構或村(居)委會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兒父母死亡或失蹤的證明;
(2)同時提供孤兒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2份,孤兒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張;
(三)村(居)委會出具孤兒父母死亡證明的,應當提供2至3名居委會知情人的證明材料;
2.復習。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和社會孤兒的情況進行初步核實。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填寫《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表》,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壹並報送縣級民政部門。
3.認可。縣級民政部門要認真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要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民政局和省級民政廳進行網上審批。鄉鎮應當與村(居)和孤兒監護人簽訂孤兒養育協議,對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領取和使用以及孤兒養育情況提出相應要求,明確監護人依法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和義務。簽訂孤兒撫養協議,申請並尊重孤兒本人意願。
4.孤兒的監護人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上述程序重新辦理相關手續。福利機構重點支持孤兒申請基本生活費。福利機構負責收集孤兒信息和證明材料,向所屬民政部門申請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93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壹千零九十四條下列個人和組織可以被送養:
(壹)孤兒的監護人;
(2)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且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1098條收養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1099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壹百零九條第三款、第壹百零九條第三款、第壹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壹千零九十八條第壹款的限制。
第1100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個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個子女。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壹千零九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