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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警察耳光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毆打警察不屬於職務活動,或者其活動不屬於依法正在實施的職務範圍內的活動,應當根據過錯和毆打造成的後果確定法律責任。構成輕傷以上的,屬於傷害罪,輕傷,要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分析

屬於妨害公務罪的行為可以參考以下內容:1。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群眾抵制國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界限。極少數國家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濫用職權,違法亂紀,損害群眾利益,引起公憤。群眾要支持和引導他們去反抗和鬥爭。2,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群眾因提出合理要求,或不了解政策,或直言不諱而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爭吵、圍攻、矛盾、糾纏的界限。人民群眾圍攻、抵觸國家工作人員,通常是因為對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公布的某項政策、決定、措施不了解,有意見,要求國家工作人員解釋、說明、解答,因情緒極端、態度不堅定、方法不當而圍攻、抵觸國家工作人員。在圍攻、對抗過程中,往往伴有威脅性語言和類似的暴力推搡行為,客觀上妨礙了公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肇事,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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