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抵押需要的材料如下:
《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二十三條:“申請抵押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由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所有人與抵押權人依法訂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提交的證件和憑證進行審核,並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批註抵押登記的內容和日期。
擴展數據:
與抵押相關的法律:
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第三十五條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過抵押物的價值。
財產抵押後,其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余額的,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過該余額。
第三十六條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應當同時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同時抵押。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百度百科-機動車登記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