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的判決生效的,當事人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執行判決的內容。
2.判決生效日期如下:
(1)壹審判決送達當事人後,當事人超過15天未提起上訴的,壹審判決生效;(2)二審終審,二審作出判決後,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3.債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判決中的給付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在判決生效後兩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上訴權:
1.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的流程如下:
1.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債務人在判決、裁定指定的期間內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者處罰決定的,應當繳納申請執行費。壹方逾期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另壹方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包括:
(1)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財產強制執行內容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民事決定、財產處罰決定和刑事判決、裁定;
(二)仲裁機關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裁決或者調解書;
(三)公證機關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追收債務和物品的文書;
(四)行政機關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處罰決定書和處理決定書;
(五)承認並同意協助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和執行令;(六)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認並同意協助執行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第壹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