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起著查明案件事實的作用,即法院可以通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法院自己收集的證據來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
3.證據在法院判決中的作用,即法院可以根據事實作出判決,而事實的認定是基於法院對相關證據的判斷和認定。沒有證據,法院無法做出判決,民事糾紛也無法通過判決解決。
總之,證據是處理民事案件的立足點和根本點。可以說,沒有民事訴訟證據,訴訟就無法進行,糾紛就無法解決。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可以分為八類,即: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電子數據、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民事訴訟證據是指按照民事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和正確裁判具有重要意義。民事訴訟證據具有三個基本特征,即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在訴訟的不同階段,證據的內涵是不同的。在起訴階段,只要與案件事實有表面上的聯系,就可能被認為是證據。隨著訴訟的深入,原本被認為是證據的材料可能會逐漸被淘汰,原本不被認為是證據的材料不斷被補充。因此,訴訟證據只有根據裁判者的需要得到認可和理解,才具有法律意義。
裁判證據是指最終能夠被法官用作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壹般來說,法官據以定案的證據必須同時具備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的要件,即裁判證據的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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