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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口貿易收付匯規定

法律分析: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 (壹)與客戶串通,以虛假報關單套匯;(二)明知沒有貿易背景為客戶開立信用證;(三)無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客戶出售外匯的;(4)為無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的客戶辦理外匯匯款手續。對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壹)對經辦人員給予行政記過以上直至行政撤職處分;(二)對教唆、指使或者明知違法行為不予制止的負責人,給予行政撤職或者行政開除處分。壹年內違法金額累計等值500萬美元以上(含500萬美元)的,金融機構應當停止經營結售匯業務。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 (壹)未經外匯局批準向保稅區企業出售外匯;(二)未經外匯局批準,為無代理的外商投資企業和無進出口代理的生產企業出售外匯的。對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壹)經辦人員給予行政記過,直至行政撤職處分;(二)對教唆、指使或者明知違法行為不予制止的負責人給予行政降級或者行政撤職處分。壹年內違規金額超過等值6543.8億美元(含6543.8億美元)的,停止該金融機構經營結售匯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適用本部分總則的規定,可以參照本部分最相似的合同或者其他法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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