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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法律規定

特種作業操作證至少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建設部審查頒發: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規定:

特種作業:指容易發生事故,可能對操作人員和他人的安全健康以及設備設施的安全造成較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範圍應當在特種作業目錄中規定。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員工。特種作業人員持有的證書為特種作業操作證。2.《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場(廠)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特種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全國統壹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所屬的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3.建設部《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規定,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在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從事可能對本人、他人和周圍設備設施安全造成較大危害的作業的人員。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方可上崗從事相應的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踐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和復審實行統壹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和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壹次。6年後需要重新檢查。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工作10年以上,並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其所在單位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將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時間延長至每6年1次。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塗改、出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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