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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依法享有哪些自主權?

壹、高等學校依法享有的自主權是:

1,招生自主權。

2.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的自主權。

3.教學自主權。

4、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5、開展海外科學文化交流的自主權。

6、內部機構設置、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以及調整津貼和工資分配的自主權。

7、物業管理和使用的自主權。

二、高等學校自主權的定義:

是指學校為實現辦學目標而獨立享有的開展教育教學管理、教學科研等活動的資格和能力。

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高等學校對受教育者有管理、獎勵或懲罰的權力,有責任代表國家向受教育者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高等學校與受教育者的關系屬於教育行政管理。受教育者對高等學校涉及受教育者基本權利的管理行為不服的,有權提起行政訴訟,高等學校是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

高等學校依法享有相應的教育自主權,有權制定學校規章制度,有權對學生進行教學管理和紀律處分。但其制定的校規校紀以及依據的教學管理和紀律處分,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得到尊重和保護。本案中,原告在補考時隨身攜帶紙條的行為屬於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被告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但原告作出退學決定所依據的學校制定的068號通知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法定退學條件相沖突,故被告的退學決定不合法。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大學的辦學自主權包括:財產自主權、制定計劃權、專業設置權、招生權、教學管理權、內部機構自主設置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壹條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國家教育考試的種類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由國家批準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經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八條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授予機構和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名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經國務院批準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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