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提出,依法執政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這意味著黨要把憲法法律作為治國理政的首要準則,在憲法法律的範圍內執政。《決定》提出,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將法治建設作為領導幹部考核指標之壹。這意味著憲法所蘊含的制約公權力運行的法治價值得到重視,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在公權力運行的部門得到維護。《決定》要求,重大改革要於法有據。這意味著未來的改革要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範作用,憲法法律的權威將進壹步加強。
全會充分肯定了“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的重要結論。因此,在維護憲法權威方面,除了確定65438+每年2月4日為國家憲法日外,還明確提出加強憲法實施,並針對現行憲法的規定,提出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這意味著違憲審查制度的運行將逐步設計和啟動,憲法的權威將得到真正的維護。實際上,法治要求法律至上,而法律至上的核心是憲法至上。憲法至上是指憲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任何法律包括社會規範都不能與憲法的原則和精神相抵觸,任何國家機關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和遵守憲法。法律的權威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在於實施。
此外,《決定》還確定建立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要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工作;有必要建立從合格的律師和法律專家中招聘立法者、法官和檢察官的制度。這些內容非常具體,易於實施,使人們對憲法法律的權威有了新的認識。
依法治國必須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就是以同意誌維護黨和人民的權威。因此,要有科學的立法,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理念,在黨的領導下,完善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界有序參與的立法方式方法。同時要有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雖然實現這壹點需要壹個艱難的過程,但我們相信,隨著依法治國的推進,隨著憲法法律權威的確立和有力維護,四中全會提出的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體目標是可以實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