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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警戒級別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和武器使用條例》第七條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壹,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防暴槍等具有驅趕、制服功能的警械:

結夥鬥毆、毆打、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有其他流氓行為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航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根據公安機關的任務特點,可分為三類安保等級,即二級安保、壹級安保和重大節日安保。

1,二級安全。從持續警戒到緊急警戒。主要是在社會治安敏感時期和波動較大、可能發生恐怖襲擊、大型群體性治安事件、災害事故、重大節日、重要會議、大型活動等重要警務活動中。

2.壹級安全。從常規警戒、節日警戒或二級警戒到高級警戒。主要是在社會治安形勢嚴峻、嚴重騷亂、暴亂、嚴重暴力恐怖活動、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災難性事故或國家發布戒嚴時的戰爭狀態。

3.節日安保。從經常性的警惕到重大節日、文體活動、商務活動等敏感時期的警惕。主要是在元旦、春節、“五壹”、“十壹”、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和地方節日及商務活動中處於高度戒備狀態。

延伸信息中國監獄還將初步按照警戒級別進行分類,即根據監獄警戒設施、監管技術裝備、警用裝備、管理方式、活動範圍、工作方式等因素,將監獄分為高警戒、中警戒、低警戒三個等級,對相應危險程度的罪犯分別關押。

目前,司法部正在結合監獄布局調整,抓緊對罪犯進行科學分類,研究制定不同警戒級別監獄建設標準、在押人員標準和監獄人民警察配備標準,然後選擇兩三個省份進行試點。

建立罪犯改造質量評估體系。我國監獄目前采用的罪犯計分考核制度,對改造績效的考核不夠全面和科學。

新的評價體系將以提高改造質量為目標,以量化指標體系為依托,以心理和行為測試為手段,將評價結論與提出的改造方案相結合,有效調動和引導罪犯的積極性,充分重視罪犯的改造過程和重要關鍵點的控制,以過程保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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