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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76條

《民法典》第1176條是關於自我放縱的風險。

第壹,風險承擔原則的適用範圍

《民法典》第1176條適用於足球、籃球、滑雪、攀巖等具有壹定危險性的文化體育活動。這些活動本身具有較高的身體對抗性和潛在的風險,參與者應該對此有充分的理解和預期。當受害人自願參與這些活動時,被視為風險自擔。壹般不要求對方對其他參與人的正常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定義

風險承擔原則雖然限制了參與者的責任認定,但並不是完全免除所有責任。其他參與者的行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受害人損害的,仍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故意行為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的故意行為;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未盡到應有的註意義務,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

第三,風險承擔原則的現實意義

自我放縱風險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它有助於維護文化體育活動的正常秩序,鼓勵人們積極參加各種活動,促進身心健康。同時,該原則也有助於平衡參與者的權益,防止因輕微過失導致的過度索賠,減輕參與者的心理負擔和經濟壓力。

四、遵守規則和註意安全的義務

參加有壹定風險的文體活動時,參與者應遵守活動規則,註意自身安全。組織者也應履行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救援設備,保證活動順利進行。主辦單位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總而言之:

《民法典》第1176條的自我放縱風險原則,為參與具有壹定風險的文體活動的人的責任認定提供了明確的依據。在遵守活動規則和註意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參與者應自願承擔正常行為造成的損害風險。但其他參與者的行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同時,組織者也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確保活動安全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76條規定:

自願參加具有壹定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其他參與者的行為造成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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