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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效力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關於效力的規定有哪些?法律的溯及力,又稱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在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法律,這是壹個法律在時間上的效力問題。如果適用,則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法律沒有溯及力。新《民法》頒布實施後,對其生效前發生但未按司法程序判決的民事關系,同樣適用的效力較弱。新法實施前發生的民事關系和事實,只能適用新法自實施之日起的微弱溯及力;但如果將民事關系和事實追溯到適用新法相關規定的時間,則屬於強度溯及力。只有將法律公之於眾,才能要求社會成員遵守並具有約束力。如果要用新法來改變舊法確立的法律關系,必然會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所以民法壹般只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實和關系。“法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羅馬法就確立並為後世所公認的原則。我國民法也采取民事法規壹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但在原則上確認民法無溯及力的同時,也不排除國家可以根據客觀需要,在壹定情況下作出壹些溯及既往的規定。根據立法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的規定,法律只適用於實施後的事件或者行為(法律事實),法律只在以後生效,不調整生效前的法律事實。在我國的民事法律實踐中,實行的是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則,也就是說新法壹般沒有溯及力,但有例外,體現了“有利溯及既往”原則,即如果新法有利於保護民事權益,就使法律具有溯及力。還有壹個事實是發生在民法典實施之前,但當時沒有法律規定。如果民法典有規定,可以適用民法典。壹般來說,對於新法與舊法的銜接和適用,除了立法法規定的法律適用原則,如“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新法優於舊法、壹般不溯及既往”外,最高法院還會通過出臺司法解釋或相關規定來明確相應的問題。至於民法典與被廢止法律的銜接適用,壹般根據法律行為發生或繼續時的法律規定進行調整,並遵循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新法優於舊法、壹般遵循不溯及既往和有利溯及既往、適用依據為相應司法解散或規定的具體內容等法律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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