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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76條第1款

《民法典》第1176條第壹款的內容是自願參加有壹定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其他參與者的行為造成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具體分析如下:

1,“有壹定風險的文體活動”。放縱風險只適用於“有壹定風險的文體活動”領域,不適用於其他領域。競技體育項目大多屬於文化體育活動,具有壹定的風險。壹些非正規的文體活動和娛樂性質較強的文體活動,如果存在造成人身傷害的高度可能性,在符合法律和政策考慮的前提下,也可以認為是具有壹定風險的文體活動。

2.“自願參加”。首先,從“自願參與”可以看出,自我放縱的風險僅適用於文體活動參與者遭受損害的情形,不適用於觀眾等其他相關人員遭受損害的情形。其次,只有當被害人自願參加有壹定風險的文體活動,而不是被強迫、脅迫或誘騙參加此類活動,才有自我放縱的空間。最後,關於自願參加,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是未成年人能否“自願參加”某些有風險的文體活動。

3.“其他參與者的行為”。自我放縱的風險只適用於行為人是參與者的情況,不適用於行為人是活動組織者、觀眾和其他非參與者的情況。本款所稱其他參與者的行為,是指文化體育活動中的冒險行為。

4.“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作為加害人的文體活動參與者在損害發生時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侵權責任的判定不適用自甘冒險。就故意性而言,文體活動參與者的故意侵權行為體現了其強烈的主觀責難性,壹般來說有相對明確的判斷標準。

5.“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自我放縱風險的法律效果是完全免除而不是減輕文體活動參與者的侵權責任。在實踐中,有兩個法律規則與之密切相關。

總之,民法典的規定是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而設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76條

自願參加具有壹定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其他參與者的行為造成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1198至1201條的規定。

第壹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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