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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民法典》第1179條

《民法典》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生命健康權是壹種人格權。分為生命權和健康權。生命權是公民作為人的存在和主權作為權利的前提,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權利的基礎。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權的享有是每個人的最高個人利益。因此,保護生命不受非法侵犯是公民第壹重要的人權。健康權,又稱身體健康權,包括身體和精神兩個方面。公民在生命存在期間,必須保持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否則就不能以自己的行動參與民事活動。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到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的保護。故意或者過失剝奪他人生命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嚴重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壹般會受到刑事制裁,並附帶民事賠償;壹般對於輕傷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傷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包括兩大類:生命權和健康權。

生命權是公民維護自身生命安全利益的權利,主要表現為維護生命安全的權利。當他人非法侵害自己的生命安全時,有權依法進行防衛,請求司法保護。所有導致死亡的非法行為都是對生命權的侵犯。生命對我們來說只有壹次,價值最高。生命安全是公民從事壹切活動的物質前提和基本條件。壹旦失去生命,任何權利對受害者來說都毫無價值。我們有權珍惜生命,維護生命的安全。

健康權意味著公民保持身體健康,即生理機能的正常運轉。擁有良好精神狀態的權利。健康的內容主要表現為維護健康的權利,有兩層含義。

首先,保持健康的權利。

第二,健康利益維護權,當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時,受害人享有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七十九條* * *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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