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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土地糾紛有哪些規定?

法律主觀性:

壹、民法典中農村土地糾紛訴訟時效期限是多少年?

《民法典》中農村土地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三,農村土地糾紛的類型

農村土地糾紛的類型有:

1.失地農民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糾紛

這種類型大致有三種情況:壹是新增人口的承包地問題;二是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個別農戶因各種原因將部分或全部承包地退還給發包方,現在又想將承包地退還給集體;第三,人口變動後,承包人自願退回或被集體收回承包地,現在又要重新退回承包地,涉及大學畢業生,以前住在城鎮或大城市的村民,沒有拿到婆家承包地的已婚女孩等等。

2.土地轉讓引發的糾紛

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土地轉讓過程中沒有土地轉讓合同,或者即使有土地轉讓合同,土地轉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明確。土地預期收益變化,單方面要求終止合同,增加土地出讓金。

法律客觀性: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經當事人申請,可以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六條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壹)跨縣行政區域的;(二)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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