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規定承諾必須采取的形式,但壹般規定承諾應當以明示或者暗示的形式作出。所謂明示方式,壹般根據通知,可以口頭表示,也可以書面表示。當相對人以非對話的方式向他表示意思時,意思表示以通知的方式達到相對人之間的壹致。要約人雖然沒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明確表示意思,但是通過壹定的行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諾。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依法成立的合同壹般自成立時生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承諾應符合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
2.承諾應當向要約人作出。承諾是對要約的同意,是受要約人與要約人之間訂立的合同,當然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壹致。這是承諾的核心要素,必須是對要約的完全和簡單的同意。
4.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做出。
綜上所述,承諾的形式是壹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不僅可以預防法律糾紛,還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減少經濟損失,切實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83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484條
通知承諾生效時,適用本法第壹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492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以合同成立地為住所。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