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動中,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可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狀態。交通安全是指人或物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如果這種可能性超過了可接受的水平,那就是不安全的。道路交通系統作為壹個動態開放的系統,其安全性既受系統內部因素的制約,又受系統外部環境的幹擾,與人、車、路環境密切相關。
道路交通安全的特點如下:
1,交通安全是壹定危險條件下的壹種狀態,不是絕對沒有交通事故;
2.交通安全不是壹個瞬間的結果,而是對交通系統在壹定時期和階段的過程或狀態的描述;
3.交通安全是相對的,絕對的交通安全是不存在的;
4.對於不同的時期和地區,可接受的損失水平不同,因此衡量交通系統是否安全的標準也不同。
交通事故訴訟流程:
(1)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應當向法院提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受理後七日內立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
(2)審判前準備:
本院將於立案後五日內將所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於15日內提出答辯狀。本院將組成合議庭,對訴訟材料進行審查,並做好必要的庭前準備。
(3)聽證:
1,在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開庭前核對訴訟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法院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及理由。
(2)作為證人了解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有作證的義務。
(3)出示證據
(4)宣讀鑒定結論。
(五)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出示所有證據。
(七)雙方當事人應當對賠償爭議取得的證據進行質證。
4.在法庭辯論中,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在答辯後發言並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結束,雙方爭議查證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依法作出判決。
6.法院能夠調解的,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裁決。
普通程序審理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如需延長,需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壹審普通程序終結後,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的,壹審判決無效,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局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壹經宣布或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再對本判決起訴或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