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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屬於什麽法律?

交通法是行政法。行政法作為涉及政府行政管理的法律,是約束行政權力的法律,是調整行政關系、規範和控制行政權力的法律制度。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3年10月28日經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動中,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可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狀態。交通安全是指人或物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如果這種可能性超過了可接受的水平,那就是不安全的。道路交通系統作為壹個動態開放的系統,其安全性既受系統內部因素的制約,又受系統外部環境的幹擾,與人、車、路環境密切相關。

道路交通安全的特點如下:

1,交通安全是壹定危險條件下的壹種狀態,不是絕對沒有交通事故;

2.交通安全不是壹個瞬間的結果,而是對交通系統在壹定時期和階段的過程或狀態的描述;

3.交通安全是相對的,絕對的交通安全是不存在的;

4.對於不同的時期和地區,可接受的損失水平不同,因此衡量交通系統是否安全的標準也不同。

交通事故訴訟流程:

(1)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應當向法院提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受理後七日內立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

(2)審判前準備:

本院將於立案後五日內將所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於15日內提出答辯狀。本院將組成合議庭,對訴訟材料進行審查,並做好必要的庭前準備。

(3)聽證:

1,在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開庭前核對訴訟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法院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及理由。

(2)作為證人了解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有作證的義務。

(3)出示證據

(4)宣讀鑒定結論。

(五)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出示所有證據。

(七)雙方當事人應當對賠償爭議取得的證據進行質證。

4.在法庭辯論中,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在答辯後發言並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結束,雙方爭議查證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依法作出判決。

6.法院能夠調解的,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裁決。

普通程序審理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如需延長,需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壹審普通程序終結後,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的,壹審判決無效,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局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壹經宣布或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再對本判決起訴或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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