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通常表明行為人不構成犯罪,因此司法機關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後來有新的證據證明他構成犯罪,檢察院還是可以起訴的。此外,即使嫌疑人不構成犯罪,仍可能要承擔行政責任或民事賠償責任。比如涉及行政違法,他要承擔行政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還要承擔民事賠償。
不起訴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犯罪已過時效。如果犯罪行為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那麽就不追究刑事責任。
2.大赦免除懲罰。如果犯罪行為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特赦免予處罰,則不追究刑事責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死亡,喪失刑事責任主體的,刑事訴訟終結。
4、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根據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在壹定情況下可以免除追究刑事責任的義務。
綜上所述,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案件在刑事訴訟中結案,但可能涉及的其他法律後果,如行政處罰等,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由有關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77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178條
不起訴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追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