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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幾個人參與黑社會。

黑社會組織壹般有10以上的成員,應該有壹定的規模。具體原因如下:

1.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僅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而且有基本固定的骨幹成員,組織結構相對穩定,層級和責任分工相對明確;

2.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僅有明確的組織者和領導者,而且有基本固定的骨幹成員,組織結構相對穩定,層級和責任分工相對明確。組織成員壹般都是10以上。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與者和其他參與者,壹般情況下,為了維護自身的安全和穩定,黑社會組織壹般都有壹些既定的紀律、章程,有的甚至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具有壹定的組織紀律和活動規定,並在形成後持續壹定時間的,應當認定為“形成相對穩定的犯罪組織”。也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的重要參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特別累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任何時候,有上述犯罪行為之壹的,以累犯論處。

第294條

組織、領導、參加或者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入境發展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境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國家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並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具備下列特征:

(壹)形成相對穩定、人數眾多、組織者和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犯罪組織;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有壹定的經濟實力支撐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多次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淩弱小,傷害群眾的;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壹方,在壹定地區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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