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的;(三)允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從事的容易傳播該傳染病的工作的;(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法提出的傳染病防治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
危害公共健康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客體是國家關於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客觀上講,違反國家《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人是壹般主體。根據司法實踐,他們壹般是指供水單位、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只有他們才能直接參與供水、消毒病原體和汙染物等容易傳播傳染病的具體工作。
2.傳播傳染病菌種、毒株罪的主體:傳播傳染病菌種、毒株罪的主體是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株的人員。行為:傳播傳染病菌種、病毒罪的行為違反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3.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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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甲類傳染病和依法確定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的;(三)允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從事的容易傳播該傳染病的工作的;(四)未經消毒,在疫區銷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物品的;(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