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在下列特殊情況下是犯罪,量刑標準如下:
1,強奸罪,因為壹般情況下,強奸罪是通過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而構成的。但有兩種情況,即使對方同意,也構成強奸罪。那就是看性的對象。如果明知(包括明知和應知)發生性關系的對象是14周歲以下的幼女,或者是無性防衛能力的精神病人,那麽無論如何都構成強奸罪;
2、傳播性病罪,行為人患有淋病、梅毒等嚴重性病,且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行為人明知他人賣淫、嫖娼的;
3.聚眾淫亂罪,為三人以上,含三人以上。也就是說,如果賣淫嫖娼過程中有三人以上,這包括“1+2”或者“2+1”,就可以構成犯罪。只需要註意的是,聚眾淫亂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多次參與者,只參與壹次或兩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