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義務的特點如下:
法律義務是歷史的。法律義務的內容和履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權保障的進步而不斷調整和變化;
2.法律義務源於實際需要。壹個國家或地區的制度性質、歷史傳統、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安全形勢等都會對法律義務的設定產生重要影響;
3.法律義務必須依法設定。法律義務必須由具有法定職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設定,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對違反法律的公民設定法律義務。堅持法定義務是法治國家和保障人權的重要方面;
4.法律義務可能會改變。由於某些情況的出現,法律義務可能被轉化、衍生或消滅。公民和社會組織所承擔的法定義務,在履行過程中可能因壹些特殊情況的出現而發生轉化、衍生或免除。
法律義務是指社會主體依據法律必須承擔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合法性。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社會義務不能成為法律義務。義務的合法性表現為法定義務的形成方式;
2.國家強制。任何義務都是強制性的。法律義務不同於其他義務:法律義務的強制性來自國家,法律義務的強制力來自國家的強制力。不履行義務會受到國家的強制制裁,剝奪人的生命、自由、金錢等。
3、來自物業。法律義務總是從屬於法律權利,這體現在:
(1)債務人履行的內容由債權的內容決定;
(2)履行義務的方式和程度由相應的權利決定。
4.壹定是性方面的。義務主體必須自覺完成法定義務的履行,或者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完成。這不同於權利的行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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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