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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可以減刑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死刑可以減刑。

法律分析

對於死刑犯來說,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如果最終被判處立即執行,是沒有減刑機會的。如果他對死緩判決反悔,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沒有故意犯罪,緩刑考驗期滿後減為無期。在破案或者研究重大技術革新、發明創造中有重大貢獻的,期滿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刑減刑有兩個條件:如果是死刑,立即執行,沒有減刑的機會。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緩期執行的,緩期二年執行;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後減為無期。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經過二年期滿,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犯罪並且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緩刑的法律後果是:不執行原判刑罰,或者撤銷緩刑,按照數罪並罰的原則處理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或者將原判刑罰收監執行。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是:緩期執行期滿,根據罪犯的表現,減刑或者執行死刑。死緩執行期間,也可以因為罪犯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後實際刑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壹)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少於十三年;(三)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人民法院限制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依法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不滿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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